2014年3月2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供熱企業依靠穩定熱源,通過管網為用戶提供生活用熱的集中供熱行為。
第三條 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企業經營、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十三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熱管網應當進行節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
實行供熱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時,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筑應當安裝分戶用熱計量裝置。
用熱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六條 供熱企業應當實行熱源、管網、換熱站經營管理一體化。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換熱站等供熱經營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限期取消,或者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向供熱企業移交,由供熱企業負責統一管理、并網運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供熱用熱雙方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供熱面積、供熱時間、供熱質量、收費標準、交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一定數量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在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采暖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采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供熱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檢測。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承擔檢測費用并減收熱費,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收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核算,按照供熱面積核算的基本熱價不得超過全部按照供熱面積核算熱價的百分之三十。
用戶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按照供熱面積收費。
第二十五條 供熱企業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熱費。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熱費。
供熱企業可以自行向用戶收取熱費,也可以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代收;用戶選擇向供熱企業直接交納熱費的,供熱企業不得拒絕。
供熱企業和受委托的收費單位應當向用戶出具供熱企業統一專用發票。
受委托的收費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第二十六條 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采暖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辦理暫停供熱手續。用戶要求暫?;蛘呋謴凸岬?,供熱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供熱企業不得因部分用戶欠交熱費,停止向其他已交費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當妥善使用和維護自有供熱設施,不得有下列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ㄒ唬┥米栽谑覂裙嵩O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
?。ǘ┥米愿膭庸峁艿?、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
?。ㄈ┥米耘欧殴嵯到y的熱水;
?。ㄋ模┢渌恋K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的供熱經營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由供熱企業承擔。
用戶自有供熱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責任,由用戶承擔。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茐幕蛘呱米愿难b、拆除供熱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和儀表等供熱設施;
?。ǘ┢茐幕蛘呱米园惭b、拆卸、改裝、干擾用熱計量設施;
?。ㄈ├霉峁艿阑蛘咧Ъ軕覓煳矬w;
?。ㄋ模┰谝幎ǖ墓嵩O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敷設管線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ㄎ澹┰谝幎ǖ墓嵩O施安全間距范圍內,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樁;
?。┰谝幎ǖ墓嵩O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堆放垃圾、雜物、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排放污水、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ㄆ撸┢渌:嵩O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戶有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行為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用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用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